(2017)鲁1302执5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一本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一本建材有限公司,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5920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一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半程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4363452A。法定代表人:赵胜厚,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33482。法定代表人:张进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胶南万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青沂庄村。负责人:刘照清,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35392.00元,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