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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5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纪加芝与董现金、董现君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加芝,董现金,董现君,董现举,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迷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500号之一原告:纪加芝,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升,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现金,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贝德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董现君,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董现举,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昌胜,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迷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迷马村。法定代表人:董祥锋,该村村主任。原告纪加芝诉被告董现金、董现君、董现举、徐州市铜山区伊庄镇迷马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纪加芝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纪加芝负担。审 判 长  王孟春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楚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