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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胡允贵、李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允贵,李海明,张根花,XX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胡允贵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海明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张根花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XX翔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淳安县。胡允贵与李海明、张根花、XX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允贵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海明、张根花、XX翔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海明、张根花、XX翔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允贵���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3232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45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允贵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明、张根花、XX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