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文敏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敏,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146号原告:李文敏,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钱大卫,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光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0463A(2-4)。法定代表人:侯世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万江、刘文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敏诉被告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