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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刘桂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刘桂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负责人:隋红家,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翰,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刘桂晶,女,1972年2月4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桂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6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将刘桂晶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刘家桥支行的存款30万日元予以冻结。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