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楠与郑州市二七区哈三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楠,郑州市二七区哈三饭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58号原告:吴楠,男,汉族,2000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亮,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哈三饭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50号院5号楼3楼。经营者:王晓磊。原告吴楠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哈三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楠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哈三饭店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楠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