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月峰、赵月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月峰,赵月梅,白飞,陈平,马世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83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博文,系该行员工。被告马月峰,男,生于1975年11月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被告赵月梅,女,生于1976年4月5日,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马月峰妻子,被告白飞,男,生于1972年3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被告陈平,男,生于1971年4月4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马世真,男,生于1967年10月28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月峰、赵月梅、白飞、陈平、马世真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月峰、赵月梅、白飞、陈平、马世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9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少莉代理审判员 靳雨辰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