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沈川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沈川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724134D。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宝善街福林广场。负责人:林争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志,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沈川雄,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白马小区南区47栋2单元501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84100503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中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川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沈川雄名下云A358**奥迪牌汽车一辆;云A160**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云A370**北京牌汽车一辆。依法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沈川雄名下的位于昆明市云安金色花园-晴朗云安11幢2单元20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2013324**号、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号:201332401】房屋一套,上述房屋已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上述法院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相应法院享有的房屋拍卖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33144.45元、未受偿人民币133144.45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且将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娅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