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6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永玲、孟凡虎与斯仁达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玲,孟凡虎,斯仁达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玲,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孟凡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斯仁达喜,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玲、孟凡虎与被执行人斯仁达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斯仁达喜偿还欠款35587.50元,案件受理费587.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斯仁达喜的禁牧卡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35587.50元及执行费43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0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斯楞 & #xB;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 日  乐  图 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    英    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