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段伟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260号被执行人:段伟,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15日移送执行没收聂远辉所有的川DV50**号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查实,2015年8月8日,攀枝花市新开源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接受攀枝花市财政局非税收性收入征管处委托,对该车予以拍卖,拍卖成交款7600元(含佣金)已经上交到攀枝花市财政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书中有关没收被执行人聂远辉川DV50**号车一辆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