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7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罗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某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6赣10**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