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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庞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执行人罗某,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某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人民法院2016赣10**执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平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