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3执72号之一

侯昌林、史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昌林,史爱华,周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侯昌林,男,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史爱华,男,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周玉华,男,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昌林与被执行人史爱华、周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史爱华、周玉华其他可供便利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飞

审判员 杨 晶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