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玉莺与翁亚豹、林玉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莺,翁亚豹,林玉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643号原告:吴玉莺,女,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男,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由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鳌山村居委员会推荐。被告:翁亚豹,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玉凤,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吴玉莺与被告翁亚豹、林玉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吴玉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玉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玉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吴玉莺负担。审 判 长 柯文林人民陪审员 郭国辉人民陪审员 林文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