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袁红浩、闫江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39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红浩,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2016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闫江豆,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2016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安建托,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200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抓获,2016年12月22日被临时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3日被押解回津,2016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2017]2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伙同被告人安建托、李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实施盗窃。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xx小区x栋x门x号失主张某的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以及钻石项坠、黄金手链等物品。被告人安建托、李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xx小区x栋x门x号失主李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以及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失主张某被盗部分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471元。2、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经预谋后,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门x号失主刘某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3500元。3、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经预谋后,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xx园小区x栋x门x号失主苏某的家中,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4、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经预谋后,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号失主梁某的家中,盗窃现金1500元,以及铂金钻石戒指一个、圆形黄金戒指一个、银元二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仿白金项链一条。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收缴并发还失主。经价格鉴定:失主梁某被盗部分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18.2元。5、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伙同被告人安建托、李某经预谋后,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南开区xx城x栋x号失主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以及钻戒、项链、银条、手表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银条、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9007.5元。6、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伙同被告人安建托、李某经预谋后,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南开区xx城x栋x号失主徐某1的家中,盗窃男士手表三块、和田玉雕件、翡翠雕件、印章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手表、和田玉雕件、翡翠雕件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40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安建托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红浩除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外,对其他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其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其没有实施过。被告人闫江豆除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外,对其他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其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盗窃其没有实施过。被告人安建托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袁红浩伙同被告人闫江豆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门x号被害人张某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以及钻石项坠、黄金手链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部分物品价值人民币13471元。同日,被告人安建托伙同李某(另案处理)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xx小区x栋x门x号被害人李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以及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2、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门x号被害人刘某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3500元。3、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xx园小区x栋x门x号被害人苏某的家中,盗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价格鉴定: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4、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号被害人梁某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以及铂金钻石戒指一个、圆形黄金戒指一个、银元二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吊坠一个、仿白金项链一条。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梁某被盗部分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18.2元。5、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伙同被告人安建托、李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南开区xx城x栋x号被害人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以及银条、银核桃摆件、铂金戒指、项链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007.5元,其中银条、银核桃摆件价值人民币3814.9元,已发还被害徐某;铂金750戒托和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192.6元。6、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伙同被告人安建托、李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天津市南开区xx城x栋x号被害人徐某1的家中,盗窃男士手表三块、和田玉雕件、翡翠雕件、印章、笔筒。经价格鉴定:被盗手表、和田玉雕件、翡翠雕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7400元。后公安机关已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被害徐某1。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安建托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塘沽分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9月28张某报警称,其塘沽x小区x栋x门x号家中两天前被盗,丢失现金2000余元及金首饰数枚,接警后民警展开调查;2016年9月22日12时55分许,李某1报警称其居住的xx小区x栋x门x号家中被盗5000左右现金、银行卡及身份证等物品。公安塘沽分局新北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10月12日7时许刘某从其居住的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x-x家中出门,19时30分回到家中发现放在卧室衣柜中的人民币13500元被盗,家中没有发现被撬痕迹,接报后民警展开调查工作。公安塘沽分局胡家园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10月14日19时43分,该所接110指挥中心派警,报警人苏某称其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远洋城xx园x-x-x号家中笔记本电脑被盗。公安塘沽分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11月4日,该队将袁红浩、闫江豆抓获归案,该二人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辨认作案地点发现梁某家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号被盗后未及时发现报警,经工作查破该案。该二人如实交代了2016年11月3日以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南开区xx城小区x-x-x室家中财物的犯罪事实并带民警辨认了作案现场。经查询报警记录,该户群众未报警。后民警徐某1取得联系,2016年10月20日徐某1将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xx城小区x室的门窗锁好后离开,后一直未回家。其发现家中工艺品、玉器摆件及手表等物品被盗。公安南开分局体育中心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11月4日,该所接报警称在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xx城x-x号家中被盗。该所赶赴现场,经了解,2016年11月1日18时许徐某下班回到家中,将项链放在客厅柜子抽屉内的一个黄色盒内,后并未在意。2016年11月4日早7时左右准备戴项链离开时,发现项链被盗。后发现放在客厅柜子抽屉内的手链、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一枚钻戒和一块男士手表、放在书房的桌子抽屉里钱包内的现金及放在一进门左侧柜子里的财物被盗,损失共计价值21万余元。塘沽分局刑侦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辖区连续发生技术开锁入室盗窃案件,经工作发现袁红浩、闫江豆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1月4日,民警在河北省沧州市格林豪泰酒店内将袁红浩、闫江豆抓获归案。饶阳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1日,该队根据特情举报在饶阳县中医院将安建托、李某抓获。公安塘沽分局刑侦三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安建托、李某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在饶阳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3日被押解回津,羁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28日,其发现其居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x-x号家中被盗。其背包里的钱不见了,打开存放首饰的抽屉,发现首饰都不见了,就报警了。其被盗2000元人民币,一块雷达手表,还有手链,玉镯,玉坠,吊坠,耳钉,项链,10克金条,紫檀手串,防盗门钥匙两把等物。3.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6年9月22日,其发现其住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栋x门x号被盗了,丢失一个黑色单肩包,内有三、四千元现金,户口本,银行卡和证件,还有一个褐色的钱包,内有一、两千左右的现金。4.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2日早上7时许,其把13500元现金放在其住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区x-x-x家里卧室的衣柜中。19时30分下班回家,发现钱不见了,就报警了。5.被害人苏某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4日6时50分许,其从住处滨海新区塘沽远洋城x园x-x-x家中离开。19时15分许,回家发现放在卧室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是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2014年购买,大约花了4000多元。6.被害人梁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7日,其看到xx小区x-x家的防盗门上有警察的留言,问家里是否被盗。随后仔细查找,发现家中大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首饰、银元及柜子挎包内的1500元现金被盗。被害人梁某2017年8月7日陈述,证实民警让其辨认查获的赃物,经辨认,其之前报警时所讲的被盗两枚戒指和两枚古钱币都在,除了这四样,还有两条项链、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黄金弥勒佛吊坠也是其家中被盗的物品。当时报警时,没发现,辨认时一眼就认出来了。7.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日至11月4日期间,其位于天津市南开区xx城x-x的家中被盗了。丢失了一枚钻戒,一条黄金项链,一条蒂凡尼银手链,一块阿玛尼男士手表。还丢了700元现金、两套十二生肖纪念币,一对银核桃、一个银碗。8.被害人徐某1陈述,证实其妹妹家在天津市南开区xx城小区x-x-x号,其经常去住,将玉器手把件也都放在该处。2016年11月中上旬,警察给其打电话问家中是否被盗了,经过清点,其发现被盗了一块男士浪琴手表,一块男士CK手表,还有一块男士白色表盘、黑色皮质表带的手表。还被盗了四个手把件,一个是人物跪地式样的和田玉;一个是玛瑙类玉髓,雕着蝉和貔貅的图案,酒红色的;第三个是翡翠质地葡萄图案的;第四个是翡翠质地的貔貅图案的。此外丢失的还有笔筒、寿山石印章坯子等物品。9.同案犯李某供述,证实2016年9月下旬,其与安建托来到天津,小浩和江豆也来了,与安建托一起商量偷东西,其就在旁边听着。转天,到了一个小区,其与安建托一起,小浩和江豆一起,分开转悠。其与安建托到了一个小区的一家,安建托让其在楼道望风,安建托开锁后进屋偷东西,出来时手里拿着一个黑色的单肩包,其二人就下楼了。从楼栋里出来正要往小区外走时碰见了小浩,小浩说江豆在旁边那栋楼里,其三人就等着江豆,过了一会儿,其与安建托去车里等小浩和江豆,他俩出来拎了一个袋子,安建托问他们偷的什么,小浩说偷了几条烟。2016年11月初,其与安建托来到天津,小浩和江豆也来了,见面后一起商量去偷东西,到了一个小区,其与安建托到了一个高层,安建托让其望风,其去上厕所,回来后看到江豆正站在楼道里给安建托和小浩望风,过了一会儿,安建托和小浩出来了,手里拎着一个袋子,后来他们让其去一楼等着,他们继续偷,过了一会儿他们拎着两个袋子下来了,其看到袋子里放着木质的笔筒什么的,然后就离开这个小区,在路上其口渴去买了瓶水,安建托在车里没有下车,小浩和江豆都下车走了,是不是去偷东西了其不清楚。下午五点多,就各自回沧州了。10.被告人袁红浩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闫江豆因为欠债就商量一起偷东西。二人开车到塘沽找托儿和他女朋友,说好一起去偷东西,四人到了新港的一个高层小区,其与闫江豆一起,托儿和他女朋友一起,分开行动,其与闫江豆偷了一个位于二十几层的一户,其用钥匙和锡纸开锁,偷了五、六条中华和黄金叶香烟,还有几百元现金,就下楼了,下楼碰到托儿和他女朋友。其与闫江豆就回老家了。后来其对作案地点辨认,是xx小区x-x-x室。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其与闫江豆来到塘沽,二人分开寻找可以开锁的防盗门,其进入新新家园小区,闫江豆进入对面的小区,其没找到合适的住户。第二天,其二人又去新新家园对面的小区转悠,具体偷没偷东西其记不清了,回到老家闫江豆给其4000元现金。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其在塘沽远洋城小区盗窃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对这家进行了辨认,是x园x-x号。2016年11月1、2号左右,在xx小区x栋x室,其开锁进入室内,闫江豆在门口把风,偷了1000元现金,还有两块银元和百岁小孩戴的一对黄金手镯。第二天,托儿说他在南开,其与闫江豆就去找他们了,到了x小区,其与托儿负责找可以开的门锁,选择了40-1001号,托儿的女朋友敲门确定里面是不是有人,托儿把门打开后,其和托儿进入房间,那个女的和闫江豆在门口把风,其偷了一对银核桃,还有银纪念币,托儿偷了什么其不知道,把这些东西都放在女的背包里了,然后在三楼选择了一家,同样是女的敲门确定里面是不是有人,其和托儿进入房间,闫江豆在三楼楼梯口把风,那女的到楼下把风,其偷了两个木质笔筒,两块手表,一个蓝色双肩包,一个茶壶,一个金色小碗摆件。后来就开车回沧州了,凌晨其与闫江豆就被抓了。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袁红浩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同时证实袁红浩从两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安建托李某就是伙同其一起参与入室盗窃的人。11.被告人闫江豆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初,袁红浩与其商量一起入室盗窃,其同意了。2016年9月21日前后,其二人开车到塘沽,找到了托儿和他女朋友。第二天一起开车到新港的一个小区,是分开盗窃的。其与袁红浩进到一栋楼里,在x层的一家,袁红浩用锡纸把防盗门打开了,其在门口把风,袁红浩进去了,过了一会儿袁红浩出来拿了六、七条中华烟,一条苏烟,1000元左右现金,一块手表,一条十多克的黄金项链。然后就下楼了,后来就回老家了。这家住户经其辨认是x小区x栋x门x号。2016年10月初,其与袁红浩又开车来到塘沽,二人分开行动,其进入新新家园对面的高层小区,袁红浩去了新新家园。其在一栋楼的x层找到一家可以打开的门锁,就给袁红浩打电话,袁红浩来了之后把门打开,其进到房间,偷了一万多现金,其拿出一大部分放在自己身上,把小部分给了袁红浩,后来袁红浩告诉给他的是3900元,其自己那部分是9600元,一共是13500元。这次地点经辨认是x小区x-x-x室。转天其二人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塘沽远洋城的一个小区里偷了一台黑色联想电脑,是袁红浩进去偷的,之后就回家了。2016年11月初,其与袁红浩去了xx那个小区,经辨认是x栋x室,偷了1000元左右现金、百岁小孩的金锁、90年代的一分钱的纸币、两个银元。偷完这家,袁红浩联系托儿在南开区,就去南开区了。转天上午,袁红浩开车,还有托儿和他女朋友,其四人一起去了x小区,是托儿提出来的,他提前看好了,找到可以打开的锁,托儿让那个女的敲门确定是否有人,在10层,女的敲门确定没有人,托儿打开了门锁,袁红浩和托儿进入房间,其与女的把风,大约20分钟他们出来了,其看到袁红浩拿着一个钱包,有几百元现金,后来又从鞋柜上拿的纪念币什么的,都放在那女的背包里了。然后就往下走,到三层,同样是托儿和袁红浩开锁,那女的敲门确定是否有人,托儿和袁红浩进入房间,其在三楼把风,女的在二楼把风,其印象中是偷了三、四个木质笔筒,还有几块玉,还有手表。然后就回沧州了,后来被抓了。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闫江豆对上述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12.被告人安建托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其与李某到天津玩,小浩和江豆来找其二人,说想偷点东西,其同意和他们一起干。四人开车到了一个高层小区,江豆跟着一个住户进到楼门里,其与李某、小浩在外面等着,等了一会儿,其对小浩说到车上等,过了一会儿,小浩和江豆出来了,小浩手里拎着一个袋子,说是偷的中华烟,后来给其两条烟抽。2016年11月初,其与李某到天津玩,小浩和江豆又给其打电话,想一起偷东西,四人到了一个小区,其与小浩、江豆到了一个楼层,小浩用开锁工具把门锁打开,江豆在门口放风,李某在楼下给放风,从这家偷了银色长方形纪念币和几百块钱现金,偷完这家又到了第二家,偷了几个玉器石头摆件,和一个金色的碗,然后就各自到了沧州,后来就被抓了。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安建托辨认了作案地点,并从三组照片中分别辨认出闫江豆、袁红浩、李某。13.鉴定意见,证实张某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471元;苏某被盗联想笔记本价值人民币1600元;梁某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18.2元;徐某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07.5元;徐某1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7400元。14.搜查、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涉案赃物的搜查、扣押情况及被盗住户现场勘验情况。15.被害人提供的被盗部分物品凭证,证实部分被盗物品购买价格。16.饶阳县公安局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安建托于2016年12月22日羁押在饶阳县公安局看守所,2016年12月23日办案单位将安建托押解回天津市。17.发还清单,证实查获的相关物品发还被害梁某、徐某、徐某1的情况。18.塘沽分局预审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查询鉴定人的情况。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的身份信息,及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采取秘密手段,六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安建托采取秘密手段,三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当庭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2起犯罪不予认可的辩解,经查,在案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的辩解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入户盗窃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建托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盗窃的物品中,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现已发还相关被害人;已鉴定价值且未发还的,本院依法责令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向被害人退赔;既未查获又未鉴定的,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具体价值,本院无法责令三被告人退赔,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红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闫江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安建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共同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5471元;向被害人刘某退赔人民币13500元;向被害人苏某退赔人民币1600元;向被害人梁某退赔人民币1500元;五、责令被告人安建托向被害人李某1退赔人民币4000元;六、责令被告人袁红浩、闫江豆、安建托共同向被害人徐某退赔人民币589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郭俊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