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菲与巫军、张佩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菲,巫军,张佩珍,巫静艳,苏州市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召。被执行人:巫军。被执行人:张佩珍。被执行人:巫静艳。被执行人:苏州市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菲与被执行人巫军、张佩珍、巫静艳、苏州市远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1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