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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3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关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关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3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号。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计存,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乃忠,该行职员。被告:关省(曾用名关伢),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告关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喜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恭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