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厚峰、山东省尚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峰,山东省尚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王厚峰,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尚鸽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借款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24民初2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