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继荣与林珍连、林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荣,林珍连,林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2012号原告:李继荣,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林珍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林福琳,男,1971年6月21日,汉族,住上杭县。原告李继荣与被告林珍连、林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继荣和林珍连到庭参加诉讼,林福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继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林珍连、林福琳立即归还原告李继荣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1日,林珍连、林福琳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继荣借款17000元,李继荣借给林珍连17000元现金,林珍连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今年,李继荣多次要求林珍连归还借款,其均以无能力归还拒不归还欠款,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林珍连辩称,本案所欠债务其实是赌债,且该债务与林福琳无关,其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林福琳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李继荣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1日,林珍连向李继荣借款17000元,林珍连出具借条一张给李继荣。《借条》载明:“今向李继荣借人民币现金壹万柒仟元(17000元),此据,借款人:林珍连(),2014.3.21”。借条出具后,林珍连、林福琳至今未向李继荣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现李继荣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林珍连与林福琳于1996年8月2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林珍连向李继荣借款17000元的事实,有李继荣提供的借条及其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上述借款发生在林珍连、林福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林珍连、林福琳夫妻共同债务,林福琳应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李继荣要求林珍连、林福琳归还借款17000元及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2017年8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林珍连辩称该债务系赌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林福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珍连、林福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继荣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8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林珍连、林福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申请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