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郝学平与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学平,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742号原告:郝学平,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曙光小区国泰办公楼南区201房。法定代表人:刘守奇。原告郝学平诉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学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学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189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3日,原告与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购买唐韵美城小区18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房屋代码为287260,合同约定面积为94平方米,但房屋登记面积为101.85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7.85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为3%的部分为5.02平方米,折合价款为18975.6元,按照合同面积约定,被告应返还原告价款为18975.6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月23日,郝学平与共有人郝新红共同购买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文峰区灯塔路与××交叉口西南角唐韵××城××小区××楼××单元××号94平方米的房屋,原告郝学平及共有人郝新红共同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同。本案中,郝学平应当与共有人郝新红共同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安阳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现郝学平一人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郝学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学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晁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