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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道均诉被告钱世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均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1401号原告(申请执行人)唐道均,男,汉族,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勇,江安县四面山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2312021104010。被告(执行案外人)钱世庆,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道均与被告钱世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道均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道均负担。审 判 长  李小波审 判 员  姚庆陶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正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