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鲍永胜与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永胜,张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鲍永胜,男,194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粮油楼一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张淑琴,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新地村山湾子组。本院在执行鲍永胜与张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淑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