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刑更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岳强敲诈勒索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强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更176号罪犯岳强,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平顺县人。现羁押在永济监狱。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以岳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岳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418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强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418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本院认为,罪犯岳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强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常邓飞审判员  李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月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