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鹿永芹与鹿思雄、张碧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永芹,鹿思雄,张碧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249号原告:鹿永芹,女,1973年8月10日,职工,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云,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鹿思雄,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楚雄市。被告:张碧惠,女,19年月日生,汉族,系鹿思雄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鹿永芹与被告鹿思雄、张碧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鹿永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鹿思雄、张碧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鹿永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永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鹿永芹负担(已交)。审判员 余红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建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