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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炯明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炯明,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09号原告:姜炯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芬,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2号楼1307室。法定代表人李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烟台路153号(水集街道办事处岗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庄东兴,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炯明与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西劳人仲案字【2016】第439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姜炯明及被告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炯明撤回起诉。准许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姜炯明负担10元,青岛吉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审 判 长  孙连英人民陪审员  臧雪言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赵 换书 记 员  于圣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