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郗某与张强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802民初3127号原告:郗某。被告:张某。原告郗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郗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借款80000元,并承担利息48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1月,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借原告现金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张某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注明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现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张某没有答辩。原告郗某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两张,其中2015年1月25日借条载明,借到郗某现金50000元,借期三个月(2016年1月25日-2016年4月25日),到期一次性还清;2016年5月15日借条载明借到郗某现金30000元。两张借条均有被告张某的签字,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郗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6年1月25日起到2016年4月25日止。同年5月15日,被告张某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使矛盾激化,酿成了纠纷。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郗某两次借款8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某应清偿原告郗某借款本金。原告郗某陈述被告张某归还过第一笔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款利息,但记不清已经归还借款利息的时间及数额,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该笔借款的利息起息时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述张某借款3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笔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郗某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驳回原告郗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被告张某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关静书记员郝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