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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164钱小军与胡国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军,胡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钱小军,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胡国兵,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钱小军与被执行人��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胡国兵偿还原告钱小军借款170000元,于2015年春节前还款70000元,于2016年春节前还款1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三、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后,先由孙庆峰执行,后由包钧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70000元,执行费24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退回,本院于2017年9���30日到被执行人家中送达,其母亲张秀英代收。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5、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胡国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