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959号原告: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亚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伟,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梓苑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自山,董事长。原告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经退还诉请主张的保证金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天津市闽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