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忠元与徐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元,徐凌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644号原告:陈忠元,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徐凌霄,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黄锋,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元诉被告徐凌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元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忠元负担。审 判 员 常启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士刚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