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董珊珊与李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珊珊,李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董珊珊,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杞县。被执行人李浩杰,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董珊珊与李浩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浩杰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李浩杰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董珊珊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