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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绪芝、姚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绪芝,姚旭芳,王玲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4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绪芝,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旭辉,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晨星,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旭芳,女,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伟,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玲云,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峰,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绪芝因与被上诉人姚旭芳、原审第三人王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绪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楚审判员 殷 萍审判员 杨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