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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小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4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小林,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于新疆奇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小林于2017年8月27日5时25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某网吧内,趁被害人黄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价值1979元的金色OPPOR11手机盗走,后销赃获13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次日将被告人薛小林捉获,从其身上查获赃款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被告人薛小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小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薛小林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薛小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黄某七百七十九元。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