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铁成与冉勇军、杨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铁成,冉勇军,杨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杨铁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冉勇军,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被执行人杨海霞,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杨铁成与冉勇军、杨海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勇军、杨海霞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023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绪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