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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王彦、宁忠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王彦,宁忠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2644号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14栋5层1号。负责人:蔡静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娇,女,汉族,1989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王彦,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宁忠富,男,汉族,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王彦、宁忠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彦、宁忠富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彦、宁忠富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宁波奥克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悦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