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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占起与王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占起,王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001号之一申请人徐占起,男,6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素云,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6民初28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素云名下的存于包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的理财金,现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素云在包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理财金账户内存款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