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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安静与胡玉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安静,胡玉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5民初2736号 原告:胡安静,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利(胡安静妻子),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玉静,男,52岁,汉族,农民。 原告胡安静与被告胡玉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胡安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安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安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胡安静负担。 审 判 长  王孟娜 人民陪审员  董选民 人民陪审员  马士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