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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继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继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06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1号街坊1号楼71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石锦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娟,女。身份证号:×××。被告:刘继平,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继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查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