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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春雨、王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春雨,王学英,陈瑞华,周立强,黄树秋,牛国利,王万林,金树明,安凤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634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道26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5109221691L。法定代表人:袁国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志强,该社主任。被告陈春雨,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王学英,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陈瑞华,女,1970年7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周立强,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黄树秋,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牛国利,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王万林,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金树明,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安凤臣,男,1959年6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春雨等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1元,减半收取59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海宇人民陪审员  张天才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