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执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庄赞辉、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赞辉,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林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5执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赞辉,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5600075474,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经营者:林明兴。被执行人:林明兴,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赞辉与被执行人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林明兴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裁定追加林明兴为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十日内履行本案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林明兴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港区怡庭商务酒店、林明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公布。申请执行人庄赞辉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罗德棉执行员 张建华执行员 吴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荣灿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