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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催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申请公式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催70号申请人: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永远丰村**组。法定代表人:曹惠东,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兰,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票面号码为XXX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鹏远五金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