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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联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联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6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联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工业园杨园)。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公司董事长。江苏联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联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23740元、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7990元,由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但已被冻结,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信息、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福清市镜洋镇镜洋工业村福建省亚通创新集团有限公司2号楼整座3号楼整座,渔溪镇福嘉开发小区渔江市场16号楼西200(二层)、100(一层)商场,镜洋镇光荣村,波兰村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VC管件仓库整座共计十一处不动产及两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8月2日是至2020年8月1日。上述不动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180996.3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群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