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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16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粦森、林玉英、陈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粦森,林玉英,陈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6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粦森,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林玉英,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金新,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何粦森与林玉英、陈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200000.00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7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1685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玉英、陈金新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45.97元,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陈金新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城厢区的房屋已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字第1346号查封,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闽0303执1685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房屋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并已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林玉英有车牌号分别为闽B×××××、闽B×××××的小型轿车共二辆。2017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7)闽0303执1685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玉英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闽B×××××、闽B×××××的小型轿车共二辆,因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尚未实施扣押。除上述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有关赔偿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喻雅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