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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晋先与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先,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2821号原告:王晋先,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85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瑶,男,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法定代表人:孙良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男,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王晋先与被告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吉林铁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铁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晋先、被告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瑶、邵红微、被告铁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晋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铁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商品周转资金60万元,并按照年息8%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时起算);2、判令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铁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合同期内8%保底回报4.8万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铁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晋先于2016年通过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宣传与其签订一年加盟经营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化妆品,兰芝、悦诗风吟、爱丽小屋三个品牌。王晋先通过提供产品周转资金委托经营方式出资共60万元,从营业开始,三个品牌均未出现在商场经营。王晋先多次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沟通,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推托。王晋先在合同截止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周转资金并赔偿损失。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让王晋先等待三个月,现在三个月期限已到期。铁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出面与王晋先沟通,承诺全权处理,但截至今日,仍未得到肯定答复。王晋先认为铁信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处理合同到期后续问题,说明两公司高度统一,可视为一公司,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依法责令铁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王晋先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之间为联营关系,因此在加盟经营协议中约定的百分之八保底回报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王晋先诉请第二项不应给予支持。在联营期间,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装修义务,王晋先出资60万元是其履行的联营义务之一,联营期满后,应根据清算解决,因此未清算之前,王晋先要求返还周转资金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王晋先诉讼请求。铁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铁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晋先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对外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驳回王晋先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晋先签订加盟经营合同书和合作经营合同书各三份,约定:王晋先加盟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化妆产品,加盟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王晋先向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交纳60万元的商品周转资金,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华联商厦购物广场提供3个铺位的经营场地及相关经营条件作为王晋先经营三个品牌的化妆品。经营方式为王晋先委托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从每月销售额中提取12%作为经营分成。为保证王晋先的经济利益,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首年度内对王晋先委托经营的商品按其投入经营资金给予8%的保底回报(王晋先当年所得经济收益小于8%的,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晋先补足差异额。如王晋先当年所得经济收益大于8%,则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不向王晋先提供经济补益,王晋先只享受其加盟商品的税前经营收益)。当日,王晋先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又签订关于《加盟经营合同书》的补充说明一份,在补充说明第4条中约定:王晋先向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基本周转资金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由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晋先返还。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晋先于2016年3月16日将60万元商品周转资金交给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另查,铁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本院认为,王晋先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补充说明及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8%保底条款及周转资金在合同到期后返还的约定因违返联营合同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属无效条款,合同其余部分合法有效。王晋先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合同在加盟期间未实际经营均无异议,且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现王晋先要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收取的周转资金60万元,属合法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晋先要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晋先主张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8%的保底回报4.8万元,本院认为,王晋先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虽在加盟经营合同中约定了8%的保底回报,但因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原因前面已阐述),故本院对王晋先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因商铺未实际经营且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存在,故对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王晋先主张要求铁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晋先60万元;二、驳回王晋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00元由王晋先负担240.00元,由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00.00元,吉林市华联商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惠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