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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元山与王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山,王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山,男,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被执行人:王建江,男,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元山与被执行人王建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现因被执行人王建江承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元山1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建江帐号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