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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耿援越与董继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援越,董继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4118号原告:耿援越,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时新泽,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董继伦,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涂深义,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耿援越诉被告董继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援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耿援越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