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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明华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华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明华,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2008年6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5年4月2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5月12日20时30分许,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特别勤务大队民警在设卡盘查时将犯罪嫌疑人曹明华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山东省莱州市看守所。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华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1、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明华收购罪犯秦朝阳(巳判刑)、张金照(已判刑)、徐建永(已判刑)、赵德良(在逃,另案处理)、张战扬(移交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在本县赵庄镇党家庄村,盗窃电信通讯电缆1100米。经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29987元。2、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曹明华收购罪犯秦朝阳、张金照、张战扬、赵德良,在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村盗窃400对电信电缆800米,100对电信电缆2100米。经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澄价鉴字【2015】第4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电缆价值鉴定为72200元。3、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曹明华收购罪犯秦朝阳、张金照、徐建永、张战扬、赵德良等人在白水县冯雷镇耀卓村盗窃200对电信电缆1350米,100对电信电缆4275米。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澄价鉴字【2015]第39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电缆价格鉴定为9502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明华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购倒卖,价值197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曹明华在明知秦朝阳(已判决)、张金照(已判决)、徐建永(已判决)、张战扬(另案处理)、赵德良(在逃)五人卖给自己的通信电缆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旧以每公斤三十元钱的价格多次收购,并将所收购的电缆转卖给湖北籍人“小张”,从中牟利达一万元之多。案发后,经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曹明华收购电信电缆价值共计197215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3月17日9时36分,澄城县赵庄镇罗家洼电信所员工段强报案称,赵庄镇义城村内路段电信光缆被盗。后澄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2015年4月29日,澄城县公安局将曹明华、赵德良列为网上追逃对象。3、抓获材料证明,2017年5月12日20时30分许,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特别勤务大队民警在执勤时发现曹明华系陕西公安局网上逃犯,将其抓获,2017年5月17日移交澄城县公安局。4、户籍证明,曹明华,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XXXXXXXX17,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5、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6月27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以曹明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45000元。2015年11月27日,本院以(2015)澄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朝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张金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徐建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6、办案说明证明,澄城县公安局罗家洼派出所民警根据曹明华交代的其将自己从秦朝阳等人收购的通信电缆卖给湖北籍“小张”,经在高陵县通过公安机关及村组查访,未找到曹明华所说的“小张”。7、证人秦朝阳、徐建永等证人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凌晨1点至2点的时候,秦朝阳和张金照、徐建永、张战扬四人驾驶秦朝阳的黑色长城牌哈弗H5型越野车,车牌号陕AIUX**,到白水县的一个村子,将由秦朝阳上杆剪断电信电缆,后捆装在车的后备箱里,拉回高陵以每斤30元的价格卖给在高陵县收废品的河南人老曹,卖了100多公斤,卖得3500元左右,每人分了近800元钱。2015年三月中下旬的一天凌晨,秦朝阳和张金照、“老四”(徐建永)、赵得良、“小张”(张战扬)五人驾车到了澄城县城北的一个村子,同样手段盗得电信电缆,拉回高陵县,以同样价格卖给“老曹”曹明华300多公斤,卖了11000元左右,每人分得2000多元。2015年三月底,秦朝阳和张金照、张战扬,老四和赵德良中的一个人共四个人,采取同样手段盗得电信电缆,以同样价格,共280公斤左右,卖了8000多元,每人分了1900多元。还是3月的一天凌晨,秦朝阳和张金照、“老四”、赵德良、“小张”五人在一个村子边的地里,盗得电信电缆,称重后300多公斤,同样价格卖给老曹,卖了一万多元,每人分了2000多元。盗割电信电缆是秦朝阳提出来的,每次开秦朝阳的黑色长城哈弗H5越野车,车牌号是陕AIUX**,工具是一副脚蹬,两把剪线钳,秦朝阳负责开车、上杆将电缆线剪断,其他人负责抽线将抽下的电缆线剪成段后装车。2015年4月23日凌晨,秦朝阳和张金照、“老四”、赵得良、“小张”五人驾驶他的长城越野车在白水县的一个村庄,采取同样手段盗得电信电缆,后卖给曹明华,但没拿到现钱。对估价鉴定无异议。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曹明华指认西安市高陵区姬家镇枸赵村六组刘文武的空院子系其当时收购秦朝阳等人盗窃所得电缆的地方。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曹明华辨认出2015年3月17日至4月23日期间,将电缆卖给自己的赵德良、“老四”、张金照、秦朝阳;秦朝阳、张金照辨认出曹明华系收购其盗窃的电缆的人;曹明华辨认作案车辆;秦朝阳、张金照、徐建永辨认作案工具及车辆。10、澄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澄城县赵庄镇党家庄村,被盗通信电缆总价值29987元。白水县冯雷镇耀卓村至洼卓村,被盗通信电缆总价值95028元。白水县西固镇中文化村,被盗通信电缆总价值72200元。11、被告人曹明华供述证明,2015年3月中旬到2015年4月,他在高陵县姬家乡枸赵村他住的地方,每隔两、三天就收到秦朝阳、张金照、赵德良、“老四”、还有一个河南人过来卖一次电信电缆,他们每次都是坐着秦朝阳的黑色长城哈佛越野车将电缆直接拉过来,他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收购,有时一百多公斤,有时二、三百公斤,最多一次是七百多公斤(均指去皮后的重量),其中两次他都将钱给了张金照,其余都是给秦朝阳。之后他将收购的电缆以每公斤35元的价格卖给经常到他的废品收购站收铝和铜的叫“小张”的人,大约赚了1万元。原来秦朝阳让我给他找门路卖通信电缆的时候,我就怀疑是偷的,但为了挣钱,所以还是收购了。对价格鉴定意见无异议。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华明知所收通信电缆为他人盗窃所得而仍然予以收购倒卖,价值197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明华到案后能坦白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全部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明华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宝军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