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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郭赵兵与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赵兵,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郭赵兵。被执行人: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卫东委托代理人:潘周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赵兵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判决被执行人阳城县宇东陶瓷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郭赵兵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210.1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465.8元,共计叁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元玖角。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郭赵兵同意被执行人在2017年10月26日通过法院支付贰万玖仟陆佰玖拾元整,剩余的执行款同意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