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4156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方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芜湖方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156号原告: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唐凌村。法定代表人:任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传,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方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永镇。原告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方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海太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