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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司马长德与张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长德,张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2194号原告:司马长德,男,194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张玉珍,男,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及调解结果:2016年3月12日,被告张玉珍给原告司马长德出具欠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长德现金壹万元(10000元)借款人张玉珍,2014.5.28号。2015年5月28日以前息付过。2015.6月1号,2015年7至12月息已给(600元)2016.5.2号给。”经原告催要后,该欠款本息被告张玉珍至今未付清,原告诉至本院,引发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17年10月26日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玉珍自2017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司马长德人民币600元,共计归还原告司马长德本息人民币10600元整;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司马长德自愿负担;本协议自2017年10月26日双方签字后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环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