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桂芳与陈爱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芳,陈爱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陈爱新,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桂芳与被执行人陈爱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爱新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桂芳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爱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