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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6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钟新与姚秋萍、田耕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姚秋萍,田耕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6648号原告:钟新,住伊宁市。被告:姚秋萍,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田耕久,住伊宁市。原告钟新与被告姚秋萍、田耕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钟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亚 微信公众号“”